“高薪兼职,3天3万元”湖北武汉,小伙子刘某正在网吧打游戏打得正尽兴,民警进来打断了他的兴头,带他离开了网吧,到派出所配合警方接受调查,因为有人报警称在网上被骗了,而钱都打到了他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里,刘某这才反应过来坏事儿了。
在民警的询问下,刘某向警方保证自己是没有从事过任何诈骗行为的,但是几天前,他在上网时在QQ群里看到了一则高薪兼职的广告,自己什么都不用干,只用把银行卡给他们用一下,每天就有上万元的收入。
虽然他心里怀疑对方可能要拿他的银行卡可能是要干些违法的事儿,但是架不住高额报酬的诱惑,他还是答应了, 坐车从武汉赶到广东韶关把银行卡给了对方,对方不仅包了他的食宿,还报销了他来回的车费。
仅仅三天的时间,对方就给刘某转了三万多块钱,这让他高兴坏了,但是还是高兴得太早了。
对方用他的银行卡从事的是网络诈骗,用他银行卡的人以“京东客服”的身份去联系受害者,刘某的银行卡在受害人那儿被包装成了安全账户,让他们把钱先转到里面,然后在转到他们的银行卡内。
21号,武汉市民小龚就被诈骗了33万多块钱,小龚被骗了以后到开发区的派出所报了警,民警查到刘某的两张银行卡三天内流水高达200多万,而且人也在武汉,便开始对他实施抓捕,最终锁定了这家“黑客网吧”。
虽然刘某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,但是他这种给对方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,哪怕他并不知道对方是干嘛的。他也是被自己的侥幸心理给害了,觉得警察抓不到,觉得自己只是借给别人两张银行卡不算犯罪。
刘某提供银行卡相当于是帮助对方提供支付结算,这在《刑法》中有明确的规定,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网上有很多人发布一些高薪的兼职,比如什么跑分、租银行卡、租支付宝、租微信等等,而且会许诺高额的报酬,而这些人大多都是从事诈骗活动,或者为博彩网站洗钱,属于是违法 行为。
而这些行为都构成帮信罪,除此之外,这些行为还会直接影响着你的征信,还会因为涉嫌犯罪被刑拘。
平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,这些全都是实名的,出现问题之后警方第一时间找的就是你,根本不存在任何的侥幸。